对外资的各种优惠措施

外国投資法に定める要件に基づき設立された企業は、生産または役務の提供開始から3年間の法人所得税免除が認められる。 さらにミャンマー投資委員会(MIC)が認めれば、以下の優遇措置が与えられる。 ただし、これらの優遇措置がいかなる条件で認められるかの規定はなく、申請によりMICが個別に決定する。 包括的な優遇措置がすべて享受できると思われるものの、個別に検討されることが多い。 遵照外国投资法成立的外资公司,从生产/服务开始起,头3年免征法人所得税。 另外,如果得到缅甸投资委员会(MIC)认可,还可以得到以下优惠待遇。

a.开业后的3年间免征所得税,3年过后若得到MIC的认定,可继续延长免税期间,或改为减税期间。

b.把业务所得利益1年内再进行投资,为该利益的所得税予以减免措施。

c.对业务上所用设备,机械,器具,建筑,及其它有形固定资产进行加速减价摊销。

d.在缅甸生产的产品,若用来出口,对出口的利益进行减税(限度为50%)

e.外资公司可为外国人员工代缴所得税,所交税额可在法人所得税中进行控除。

f.外国人雇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可适用缅甸居住者的税率。

g.对于在缅甸的业务所支出的研发费用,可在当年度纳税所得中进行控除

h.对于亏损可在3年间结转

i.对设立工厂所需的机械设备,部件,原材料的进口关税,及国内各种税实施减免措施。

j.工厂建成后3年间,对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种税实施减免措施。

k.对出口的商品免征商业税

缅甸的基本外资政策

外资招商政策
缅甸政府非常重视来自海外的直接投资, 其外资政策的要点主要是  
①采用市场经济制度作为资源分配的制度
②对民间投资及企业家的培育给与鼓励和奖励
③对外国贸易,海外投资实行开放政策

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的制定目的
①促进和扩大出口
②开发(需要大规模投资的)天然资源
③引进和掌握高新科技
④保护和支援需要巨大资本的生产及服务行业
⑤扩大就业机会
⑥开发节能环保产业
⑦带动各地方的发展
掌管外国投资的政府机关为缅甸投资委员会(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: MIC)

投资形态
100%的外资独资,或合资企业(与缅甸的国有企业,民间企业,合作社等的合资企业) 合资企业的话,外资必须保有全股份的35%。

最低资本金
若要适用于外资投资法,外资的最低资本金额为
①制造业 50万美金
②服务业 30万美金

外资可参与的领域
根据国营企业法的规定,以下12领域为国营企业的领域, 民间企业的参与受到限制。
a)砍伐,贩卖,出口柚木
b)森林管理(不包括家庭燃料用木材)
c)石油・天然气的开采,贩卖
d)珍珠,翡翠,宝石的开采和出口
e)养殖鱼虾
f)邮电,通讯事业
g)航空,铁路事业
h)银行,保险事业
i)广播,电视事业
j)金属开采,精炼,出口
k)发电事业
l)治安,国防产品的生产

进出口
从事海外贸易的企业,必须在商务部进出口登记局进行登记

外国企业的土地所有
外国人,外国法人不能拥有土地,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(根据房地产移转法,可租用10〜30年,最大延长50年,最大不超过5000英亩)